阻擋犯規就是持球人在占據了進攻有利位置然後確定了進攻路線時候,防守人不能再橫向移動去阻止持球人,也就是不能再往持球人的進攻路線上跑。接下來球天下體育將為大家帶來阻擋犯規介紹、犯規情況分析以及犯規條件。
在日常打籃球比賽或者看籃球賽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被吹阻擋犯規或者看到有些球員被判犯規,遇到這種情況我們都會感到困惑,不知道自己怎麼就會被吹阻擋犯規了。
阻擋犯規(Blocking foul)就是持球人在占據了進攻有利位置然後確定了進攻路線時候,防守人不能再橫向移動去阻止持球人,也就是不能再往持球人的進攻路線上跑,最好是隻能選擇後退防守。
什麼是阻擋犯規
在籃球比賽中,帶球撞人與阻擋犯規,是持球隊員與防守持球隊員在進攻和防守時,采取了不合理的位置、不正確的身體姿勢、不正當的起動方法和非法的動作而造成錯誤的身體接觸而產生的侵人犯規。要準確的判斷帶球撞人與阻擋犯規,首先要明確規則對持球隊員進攻時和防守持球隊員在防守時的技術要求。持球隊員必須預計到對方的防守,每當防守隊員出現在他的麵前並占據了合理的防守位置時,他必須隨時控製好自己的身體,要麼立即停步。要麼立即改變移動方向,以避免與防守者發生身體接觸。否則,此時一旦發生了身體接觸並造成了侵人犯規,則由持球隊員負責。
判罰方法
帶球撞人與阻擋之間的差距非常的模糊,特別是在雙方球員高速運動的前提下,裁判往往是憑借一種職業的敏銳吹罰,並非每一次都可以憑借肉眼觀察得毫無瑕疵,這也是球場上一旦出現哨響裁判手勢為帶球撞人或者阻擋的時候,判罰不利的一方球員幾乎都會上前和裁判理論幾句的原因。
阻擋犯規情況
判罰理由
通常裁判的吹罰的根本原則是位置決定一切,通俗來說,誰先占據有利位置,就會產生對於其有利的判罰。當然,所有籃球規則都會判斷產生這種情況下,雙方球員是否有手臂或者腳步的推搡附加動作,一旦出現這類動作,就會導致不利判罰。此外,在NBA的空間規則中,如果防守方球員擋住進攻方球員行進路線的情況下,應該留給進攻方球員選擇改變方向的時間與距離,通常情況下,這個時間與距離的默認為一步的距離(對於無球球員)。如果防守方球員就位,並且與進攻方球員保持該距離或者該距離以上,依然發生身體碰撞,判斷帶球撞人;如果防守球員就位的時候,並沒有保持合理距離,可以認定阻擋;這兩種情況因為當時的攻防兩方的球員都在移動,有時候會因為每一個人的視角不同而產生弱小差異,而且,當進攻方球員高速運動的時刻,即便是留有一步空間也因為慣性無法轉向或者停止。
阻擋犯規情況
規則吹罰
而在NBA的三秒區內,有一條半圓弧的線,以上的帶球撞人規則,不適用於該弧線靠近底線一側的身體碰撞行為。為了鼓勵進攻和強化聯賽的觀賞性,聯盟認定在該弧線底線一側的空間發生進攻持球移動的球員與防守球員的身體接觸,不會被吹罰帶球撞人,換而言之,也就是該區域內隻會產生防守阻擋的判罰,但是該規則的適用前提是進攻方球員無惡意的以及違背體育道德的行為,假設進攻方持球球員利用該規則使用有傷害性的動作攻擊防守球員,裁判可以用惡意犯規等關於體育道德以及球場安全方麵的適用規則吹罰。
阻擋犯規情況
擋拆判罰
此外,該用於判斷帶球撞人與阻擋的界定規則,同樣適用於判斷無球撞人和擋拆犯規,也就是說,距離的條款在攻防雙方無球球員的移動中也是有效的,這類判斷大多使用於擋拆配合中的上前單擋的球員與防守球員之間的身體接觸。隻是,與上述的帶球撞人對應的阻擋規則的側重點稍有不同,無球撞人以及對應的阻擋,除了距離問題,更著重與身體接觸的時候雙方球員是否有膝蓋手部的不必要動作。這點規則的來源於很久之前的籃球場地的典故,因為時間長遠無從考證,傳聞最初的籃球比賽沒有專門場地,經常性在舞廳進行,進攻方球員往往利用舞廳內的柱子繞圈擺脫防守球員,這個柱子的作用便是類似於現代籃球的進攻方擋拆球員,而在舞廳的柱子而言,絕對靜止不會使用附加動作算計防守球員,而防守球員當對手繞柱準備擺脫時,也不會無聊到企圖用手推開柱子,這兩種判斷的延伸,就是現代籃球規則中的無球撞人和擋拆阻擋的界定。
合理衝撞:雙方運動員在搶球時,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用肩以下至肘部以上的部位向對方的同樣的部位做力量適當的衝撞。
第一:衝撞目的必須用於控球或搶球,球必須在可控製範圍內(1~2米內)。
解釋為:不可以無目的的撞擊無球隊員。
第二:衝撞時,人必須向球跑動,必須以球做目標。
解釋為:合理衝撞方向為,同向跑動,而絕不是麵對麵撞,和大角度的斜撞。
第三:衝撞時,臂部緊貼自己上體體側。
解釋為:手臂不可抬起,用合理的肘部至肩撞擊同樣部位,拉、推人犯規,非合理衝撞
第四:衝撞力量適當,不得用力過猛或帶有危險性的動作。
解釋為:衝撞要合理,無傷害性的動作,均為合理衝撞 阻擋犯規:
裁判規則第十二章規定其中的第3項目,為阻擋定義。
阻擋犯規條件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並不在有關隊員控製範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謂的合理衝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第一:啟動和絕對速度明顯優於對手,而他未觸球時即擋住他啟動後的方向。
解釋為:擋住隊員,目的非爭球目的,和合理衝撞的概念區別一點為,方向性,合理衝撞第二條,和球同向的衝撞算合理,而阻擋為,非同向或者反向,切目標非爭球
第二:速度相當,對方用上身肢體阻擋情形,算犯規
解釋為:用手拉人,推人的非正常方式奪球,造成對己方有利的情況
阻擋犯規條件
第三:攻方高速前進,而守方一步距離變向,守方主動迎上固定阻擋,致進攻停止,算阻擋犯規
解釋為:主動迎上戰樁式,要點無搶球動作,判罰故意阻擋犯規<和籃球相反>
第四:在防方判斷意圖明確,有觸球改變球運行方向,高速回追中身體碰撞,進攻隊員沒有改變運動方向,皮球處雙方共同區域,進攻隊員明顯無法在防守之前觸球等情況,都算好球
解釋為:後衛轉身,對球方向,表示和進攻隊員同時追這個球,即使放慢速度,都屬好球。後衛正對者隊員,而背對者球,或者不及轉身,擋在進攻隊員前進路線上算阻擋。
一定要注意為:一個是運動的,一個是靜止的,簡單說,同向運動中的衝撞算好球,明顯靜止的衝撞算犯規。
防守球員擋住進攻方球員行進路線的情況下,應該留給進攻方球員選擇改變方向的時間與距離,通常情況下,這個時間與距離的默認為一步的距離。如果防守球員就位,並且與進攻方球員保持該距離或者該距離以上,依然發生身體碰撞,判斷帶球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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