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官員是指在足球比賽中由賽事裁判組指派的第四名裁判員,在其他三名比賽裁判中的任何一名出現受傷或無法執法比賽的時候,第四官員將替補上場。
足球比賽中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裁判員團隊就是負責監管比賽的執法者,主裁判可以說是執法比賽的第一判罰者,不過裁判團隊的其其他成員也相當重要,包括助理裁判、第四官員以及視頻助理裁判。
第四官員
第四官員是指在足球比賽中由賽事裁判組指派的第四名裁判員,在其他三名比賽裁判中的任何一名出現受傷或無法執法比賽的時候,第四官員將替補上場。
比賽開始前,組委會一定要明確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應由第四官員擔任比賽的裁判員,還是由第一助理裁判員擔任裁判員,而第四官員擔任助理裁判員。因此第四官員是足球比賽中很重要的執法者。
根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前、賽中和賽後的賽場管理。 負責比賽中的換人。 負責比賽換球。如果比賽中需要更換比賽球,則必須征得裁判員的同意後,方可使用備用球 。 負責檢查替補隊員入場前的裝備,如發現上場的替補隊員裝備不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應告知裁判員。
第四官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他必須向裁判員指正被誤給警告的隊員或已經被警告了第二次的隊員而並未將其罰令出場,以及發生在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視野以外的暴力行為。不過,裁判員持有對比賽相關事實作出決定的權力。
第四官員
比賽結束後,第四官員應向有關負責機構提交有關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沒有看到的任何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事故報告。第四官員必須對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的報告提出建議。 他有權將技術區域內任何人的不負責任的行為通知裁判員。 第四官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全力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
第四官員(替補裁判員)是執行足球比賽裁判任務的四名成員之一。雖然工作在場外,但在賽場管理、隊員替補、傷員處理和傷停補時等許多工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國際足聯對第四官員工作非常重視,在《足球競賽規則》的補充說明中增補了第四官員的職責。因此第四官員是比賽中不可缺少的執法成員,應該認真履行職責,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四官員自進入比賽場地後即開始按照規則的規定履行職責,其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執行比賽的有關規定
"有關規定"是指競賽規程、裁委會及主辦機構對比賽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因此,第四官員應事先認真學習和了解這些規定的內容,尤其涉及到自己的工作,如替補人數、替補席位數、技術區的管理等方麵的規定,以便按規定執行工作。
準備替補上場執法
第四官員在比賽前應將自己的裁判服裝、鞋襪及執法用品準備齊全,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按照賽前組委會的規定,及時上場擔任比賽的裁判工作。
第四官員
根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場的管理工作
在裁判員的要求下,第四官員一般應做到:
1、未經裁判員同意,場外任何人不能進入比賽場地(包括受傷隊員重新入場)。
2、阻止向場內投遞飲料或其他物品。
3、令替補席位上多餘人員離場。
4、製止教練員或其他人員在技術區內幹擾比賽。
5、禁止替補隊員在邊線外熱身或用球活動,在其他區域熱身也不得穿正式比賽服裝。
6、禁止攝影記者離開規定區域隨意走動,或違反夜間使用閃光燈的規定。
7、對其他幹擾、影響比賽的情況進行管理。
負責比賽中隊員的替換工作
第四官員當接到比賽隊要求替換隊員的名單後,應按下列程序完成替換工作:
1、 審查上場隊員是否為賽前列入替補名單中的隊員,替補手續是否合乎要求。
2、 檢查替補隊員裝備是否符合規則規定。
3、 待比賽成死球時,用規定信號向裁判員提示。
4、 經裁判員同意,場上被替換下場的隊員從中線處離場後,再允許替補隊員進場。
5、 記錄替換隊員號碼、時間。
負責比賽備用球的保管
每場比賽第四官員應管理好比賽的備用球,賽前要對球的氣壓進行檢查。比賽中裁判員認為需要使用備用球時,應及時提供,賽後應負責將球歸還主辦機構。
協助裁判員執行工作
第四官員除了執行規定的任務外,還應該積極協助裁判員做好其他工作,如比賽前,協助檢查比賽場地;提前60分鍾收取比賽雙方隊員名單並核對上場隊員名單;檢查上場隊員裝備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比賽中,協助記錄替補隊員、進球隊員、被警告或罰出場隊員的號碼和時間,以及場上發生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況。比賽後,協助校對記錄內容及處理其他善後工作。
公布比賽應補足的時間
一般在每半場進行到44分鍾時,裁判員用信號告訴第四官員應補時的時間,第四官員則根據裁判員的決定,將延長的時間用換人牌向比賽隊及觀眾公布。
第四官員替補上場
報告比賽有關情況
賽事結束後後第四官員會向有關機構提交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在比賽中出現的判罰失誤和不正當行為的報告,並在賽後總結時對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的判罰報告提出分析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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